瓦楞紙板國家標準
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瓦楞紙板的定義、代號、產品分類、技術要求、試驗方法、檢驗規則及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儲存。
本標準適用于外包裝用瓦楞紙板。
2引用標準
下列標準所包括的條文,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。本標準出版時,所示版本均為有效。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,使用本標準的各方面探討使用下列標準*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GB/T450-1989紙和紙板試樣的采取(eqv ISO 186:1985)
GB/T462-1989紙和紙板水份的測定(eqv ISO 287:1978)
GB/T2828-1787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(適用于連續批的檢查)
GB/T6545-1998瓦楞紙板耐破強度的測定法(eqv ISO 2759:1983)
GB/T6546-1998瓦楞紙板邊壓強度的測定法(itd ISO 3070:1987)
GB/T6547-1998瓦楞字班厚度的測定法(itd ISO 3040:1991)
GB/T6548-1998瓦楞紙板粘合強度的測定法(eqv JIS ZO 402:1988)
GB/T10342-1989紙張的包裝和標志(neq OCT 1641:1975)
GB/T10739-1989紙漿、紙和紙板試樣處理和試驗的標準大氣(eqv ISO 187:1984)
GB/T13023-1991 瓦楞原紙(neqJIS P3904:1985)
GB/T13023-1991 箱板紙(neqJIS P3902:1985)
3定義及代號
3.1定義
本標準采用寫列定義。
3.1.1 瓦楞紙板 corrugatedfiberboard
由箱板紙和經過起楞的瓦楞原紙粘合而成的,用于制造瓦楞紙箱的一種復合紙板。
3.1.2 單瓦楞紙板 double wallcorrugated fiberboard
由兩層箱板紙和一層波紋狀的瓦楞原紙粘合而成的瓦楞紙板。
3.1.3 雙瓦楞紙板 triple wallcorrugated fiberboard
由兩層箱板紙、兩層波紋狀的瓦楞原紙及一層瓦楞芯紙粘合而成的瓦楞紙板。
3.2代號
瓦楞紙板的代號規定如下:
S1.1~S1.4--分別為優等品雙面單瓦楞紙板的第1~4種。
S2.1~S2.4--分別為一等品雙面單瓦楞紙板的第1~4種。
S3.1~S3.4--分別為合格品雙面單瓦楞紙板的第1~4種。
D1.1~D1.4--分別為優等品雙面雙瓦楞紙板的第1~4種。
D2.1~D2.4--分別為一等品雙面雙瓦楞紙板的第1~4種。
D3.1~D3.4--分別為合格品雙面雙瓦楞紙板的第1~4種。
4產品分類
4.1分等
按物理強度將單瓦楞和雙瓦楞紙板各分為4種(見表1)。根據用途及原材料的質量等級,將每種瓦楞紙板分為優等品、一等品和合格品。其中,優等品為出口商品及貴重物品包裝用瓦楞紙板;一等品為內銷物品包裝用瓦楞紙板;合格品為短途、低廉商品包裝用瓦楞紙板。
表1
種類 | 內優等品 | 一等品 | 合格品 |
代號 | 耐破度KPa | 邊壓強度KN/m | 代號 | 耐破度KPa | 邊壓強度KN/m | 代號 | 耐破度KPa | 邊壓強度KN/m |
單瓦楞紙板 | S-1.1 S-1.2 S-1.3 S-1.4 | 638 785 1177 1570 | 4.5 5.0 6.0 7.0 | S-2.1 S-2.2 S-2.3 S-2.4 | 410 686 980 1373 | 4.0 4.5 5.0 6.0 | S-3.1 S-3.2 S-3.3 S-3.4 | 392 588 784 1177 | 3.5 4.0 4.5 5.0 |
雙瓦楞紙板 | D-1.1 D-1.2 D-1.3 D-1.4 | 785 1177 1570 1961 | 6.5 7.0 8.0 9.0 | D-2.1 D-2.2 D-2.3 D-2.4 | 686 980 1373 1765 | 6.0 6.5 7.5 8.0 | D-3.1 D-3.2 D-3.3 D-3.4 | 588 784 1177 1570 | 5.5 6.0 6.5 7.0 |
4.2楞型結構及其尺寸
4.2.1瓦楞紙板的楞型結構及尺寸要求應符合表2的要求,其瓦楞形狀均為UV型。
表 2
楞型 | 楞高,mm | 楞數,個300mm |
A | 4.5~5.0 | 34±2 |
B | 3.5~4.0 | 38±2 |
C | 2.5~3.0 | 50±2 |
D | 1.1~2.0 | 96±4 |
4.2.2瓦楞紙板厚度:單瓦楞紙板厚度應高于表2所規定相應楞高的下限值。雙瓦楞紙板厚度應高于表2所規定相應兩種楞高的下限值之和。
4.2.3瓦楞紙板的寬度、長度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。
5技術要求
5.1材料
5.1.1箱板紙應符合G/T13024的規定。
5.1.2瓦楞原(或芯)紙應符合G/T13023的規定。
5.1.3采用淀粉黏合劑或其它具有同等效果的黏合劑。
5.2瓦楞紙板
5.2.1瓦楞紙板的各項技術指標應不低于表1的規定。
5.2.2瓦楞紙板的粘合強度應不低于588N/m。
5.2.3瓦楞紙板的交貨水分(按在線水分)為(14±2)%。
5.2.4瓦楞紙板的外觀:表面應平整、清潔、不許有缺材、薄邊,切邊應整齊,粘合牢固,其脫膠部分之和每平方米不大于20cm2。
6試驗方法
6.1試樣的采取及處理按GB/T450和GB/T10739的規定進行。
6.2厚度的測定按GB/T6547的規定進行。
6.3長度、寬度尺寸用精度為1mm的鋼卷尺或直尺檢測。
6.4邊壓強度按GB/T6546的規定進行。
6.5耐破強度按GB/T6545的規定進行。
6.6粘合強度按GB/T6548的規定進行。
6.7瓦楞紙板的交貨水分可以用快速水分測定儀測定,也可按GB/T462的規定進行,但無需恒溫恒濕處理。
6.8瓦楞紙板的外觀質量按肉眼觀察評定。
7檢驗規則
7.1以一次交貨數量為一批,樣本單位為張。
7.2供方應保證出廠的產品符合本標準的要求,并附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書。
7.3交收檢驗抽樣方案按GB/T2828規定進行。交收抽樣項目分類、檢驗水平、抽樣合格質量水平(AQL)按表3規定進行。
7.4 按表3規定進行判定時,若同時出現B類和C類不合格時,在符合B類不合格品AcRe判斷值前提下,如果B 類和C類不合格品之和等于或小于C類不合格品的Ac值,則判為批合格;若大于,則判為批不合格或進行**樣本的測定,測定后判定方法相同。
7.5 需方有權安本標準進行檢驗,如對批質量有異議時,應在帶貨后三個月內通知供方共同復驗。復驗結果若不符合本標準規定,則判為批不合格,由供方進行處理;復驗結果符合本標準的規定,則判為批合格,由需方負責處理。
表 3
批量 | 正常檢查三次抽樣方案 檢查水平S-3 | 不合格分類 |
卷筒(件) | 樣本大小 | B類不合格AQL=4.0 Ae..Re | C類不合格品AQL=6.5Ae..Re | B類不合格 | C類不合格 |
≤150 | 3 | 0..1 | 邊壓強度 耐破強度 | 粘合強度厚度交貨水分外觀 |
5 5(10) | 0--2 1--2 |
151~3 200 | 8 8(16) | 0--2 1--2 | 0--3 3..4 |
3201~35 000 | 13 13(26) | 0--3 3..4 | 1--3 4..5 |
8 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儲存
8.1 產品的包裝和標志按GB/T10342的要求或由供需雙方商定。
8.2 運輸時必須用帶蓬、防雨、潔凈的運輸工具。
8.3 存放地點應保持通風干燥,遠離火源,長期堆碼應高于地面100mm。要避免雨淋暴曬和污染,并嚴禁大型物品擠壓。
8.4 產品出廠后儲期一般不超過半年。